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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戴英娥与徐藕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英娥,徐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戴英娥,女,194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桥东。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207164461被执行人:徐藕芬,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所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2174468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643号戴英娥诉徐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藕芬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藕芬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戴英娥借款本息21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050元。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戴英娥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戴英娥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9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