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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鄂勇与王春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勇,王春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鄂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景全,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威,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立明,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穆超,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负责人鲁振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林,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勇与被告王春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勇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鄂勇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