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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柯遐望与张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遐望,张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柯遐望,男,194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强华,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木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柯遐望依据已生效的(2005)武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3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1年9月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强华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柯遐望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26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