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与武穴市金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金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被执行人:武穴市金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发祥,男,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依据已生效的(1999)武武经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7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1年9月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金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偿付了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28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