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柯遐望与刘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遐望,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柯遐望,男,194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柯遐望依据已生效的(1997)武经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涛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偿付了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柯遐望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26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