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卢光升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发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卢光升;深圳市广发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光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发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发明,经理。上诉人卢光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发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查明,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仲案(2010)064号仲裁裁决,卢光升关于工资和业务提成的仲裁请求为2010年4月份的工资和5月至8月的工资及提成;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仲案(2011)0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卢光升关于工资和业务提成的仲裁请求为2010年4月至8月的工资及提成。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仲案(2010)064号仲裁裁决,并未对卢光升关于2010年4月份的提成工资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原审未查明卢光升对2010年4月份的提成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裁定驳回卢光升的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2010年5月至8月的工资及提成,卢光升在第一次仲裁时提成款不予支持是因为货款未回收,提成款条件不成就,现货款已回收,发放提成款条件已成立,卢光升再次提起仲裁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卢光升就2010年5月至8月的工资及提成款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应予审理,原审裁定驳回卢光升的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依照《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