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怒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9-07-24
案件名称
杨虎成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虎成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怒刑监字第2号 杨虎成: 你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对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怒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虎成以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60万元,该案有你本人的供述,证实其以杨秀成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经过,有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在申诉中未能提出新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不足以推翻原裁定。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