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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张松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张松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286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 负责人:吴招程。 委托代理人:朱国琬、周婷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松伟,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张松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松伟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27528.61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为2637.24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27528.6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为7441.91元,之后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度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分期手续费4881.69元,以上金额暂计总额为142489.45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成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张松伟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23917.89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22日利息为25968.22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23917.8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5月22日为12357.98元,之后不再计收)、分期手续费4881.69元,以上金额总计167125.7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卡种 创富精英信用卡 卡号 53×× 95 申请时间 2011年9月3日 信用额度 100000元 合同相关约定 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 透支事实 2011年10月9日起透支,透支金额为20000元,2017年3月14日最后消费10000元。截至2018年5月22日止,透支本金为123917.89元,透支利息25968.22元、滞纳金12357.98元、分期手续费4881.69元。 还款事实 2018年4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200元。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123917.89元 透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 6196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8年5月22日止透支利息为25968.22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松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123917.89元、利息(截至2018年5月22日为25968.22元,以123917.8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6196元,款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张松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虞成哲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