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78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学海,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无业。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学海、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方式及民族习惯差异较大,逐渐产生矛盾,被告将其门锁更换,致原告不能回家。现夫妻感情破裂,据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双方现所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习惯及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家因防盗更换房门锁后,原告不能回家。原、被告自2011年6月9日起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查档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后因生活习惯等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应珍惜往日夫妻感情,被告也应积极设法改善生活环境,共同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单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