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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春梅、罗剑平与罗剑平、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罗剑平,朱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刘春梅。委托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剑平。被告: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与被告罗剑平、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梅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剑平、朱玲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66号融侨华府1栋2单元12层2室、建筑面积173.51平方米房屋,并已提供案外人彭宏军(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营房巷31号1单元4层1室、建筑面积79.21平方米房屋、案外人李建珍(公民身份号码××、肖德庆(公民身份号码××)共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二村24栋1单元2层2号、建筑面积64.79平方米房屋、案外人刘红(公民身份号码××、沈红兵(公民身份号码××)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白鹤村68号1-3层、建筑面积120.49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梅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剑平、朱玲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66号融侨华府1栋2单元12层2室房屋。二、查封案外人彭宏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营房巷31号1单元4层1室房屋、查封案外人李建珍、肖德庆共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二村24栋1单元2层2号房屋、查封案外人刘红、沈红兵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白鹤村68号1-3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