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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债务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