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苗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