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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刑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恩贵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恩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刑终字第41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恩贵。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谷辽海、陈晓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恩贵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温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恩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恩贵不服,以“其因遭受刑讯逼供或威胁才被迫承认,检方拒不出具同步录音录像,可见取证程序违法,且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黄智文财物,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惟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恩贵,辩护人谷辽海、陈晓云,证人周朝阳、陈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恩贵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前鹏审 判 员  陈欣俊代理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宁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