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郭成山、杨素贤诉吉林市仁爱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山,杨素贤,吉林市仁爱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郭成山,男,1942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杨素贤,女,1941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林江,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仁爱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董笑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山、杨素贤诉被告吉林市仁爱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山、杨素贤于201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仁爱医院的告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山、杨素贤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仁爱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00元,减半收取2,420.00元,由原告郭成山、杨素贤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