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素珍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珍,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7-2号申请执行人杨素珍。委托代理人杨永红。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沈乐育,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调解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30400元,承担诉讼费2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