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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晓凤与被执行人李文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凤,李文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59-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凤被执行人李文碧。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执行。201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马晓凤以被执行人李文碧下落不明,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5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