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周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周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张立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11071756),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周豪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11033435),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周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群撤回对被告周豪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群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