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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周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周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张立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11071756),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周豪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11033435),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周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群撤回对被告周豪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群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