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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9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