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9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