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民一初字第215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2151-1号原告黄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元贰角捌分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此提供了现金人民币叁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元贰角捌分。二、冻结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南棉支行的担保款人民币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