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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一般授权。被告成都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法定代表人何冰。被告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4栋E5楼06号。法定代表人郑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