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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穆来胜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来胜,李成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来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侠(又名李成兰),女委托代理人周立波,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穆来胜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给穆来胜。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