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鲜武昌、马瑛、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鲜武昌,马瑛,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文凤,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武昌,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马瑛,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歆宇,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鲜武昌、马瑛、四川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