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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执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芜执字第00601-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双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530533.45元、逾期赔偿金55650元、律师费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62元、执行费851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36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后宗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茂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