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3号原告:冯某某,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七组。被告:杜某,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