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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3号原告:冯某某,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七组。被告:杜某,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