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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9565-3)。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818室。法定代表人:陆素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子民、赵胜根,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3000005271)。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开发区(白杜南岙)。法定代表人:李加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6.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6.50元,由原告宁波方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