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民裁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景忠与薛佳伟、薛志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景忠;薛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吴民裁字第00066号 申请人:胡景忠,男,汉族,现年28岁。 被申请人:薛佳伟,男,汉族,现年4岁。 委托代理人:薛志周,男,汉族,现年29岁。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吴民裁字第000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30000元,请求解除对陕JT24**号车辆的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胡景忠陕JT24**号车辆的扣押。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文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