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696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龙梅,王之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96号原告:尹龙梅,女,1975年6月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本市孙庙乡王集村下马组***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委托代理人:XX,系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之海,男,1977年10月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龙梅与被告王之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龙梅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龙梅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龙梅负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富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