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秦冬梅与张劲松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冬梅;张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13-1号 原告秦冬梅,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劲松,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张劲松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原告秦冬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房地权庐字第××号)。现原告秦冬梅申请撤回起诉、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劲松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一套(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和原告秦冬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房地权庐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王辉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