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连女与刘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连,刘玉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余连女。委托代理人:曹国伟。委托代理人:余全女。被告:刘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连女诉被告刘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连女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连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连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连女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平代理审判员 金子悦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代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