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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许明生与武汉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生,武汉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876号原告:许明生,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潘国华,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先祥,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汉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生与被告武汉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许明生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刘恋萍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