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诉讼费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仓仓审 判 员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