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浙江××派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浙江××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浙江××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理原告陈甲诉被告浙江××派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派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溪镇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020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