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池仁荣与孙瑞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池仁荣;孙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池仁荣。委托代理人:黄忠娒。委托代理人:王顺芬。被告:孙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荣与被告孙瑞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池仁荣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仁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池仁荣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