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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