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