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行非审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张之金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委房裁(2010)340号裁决;张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镜行非审字第0019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杰,主任。 被执行人张之金,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委房裁(2010)340号裁决,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刁智蓉 审判员 徐晓丽 审判员 沈世玲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万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