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知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雅武与徐琴珍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武,徐琴珍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171号原告:李雅武。委托代理人:王奇雄。委托代理人:王松。被告:徐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武诉被告徐琴珍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武撤回对被告徐琴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