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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神民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牛凤兵、杨利平、陕西省清徐县朝辉运输服务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利,牛凤兵,杨利平,陕西省清徐县朝辉运输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神民保字第00123号申请人刘胜利,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牛凤兵,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被申请人杨利平,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甄家庄人,系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被申请人陕西省清徐县朝辉运输服务部,系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申请人刘胜利于2011年9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利平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担保人刘建忠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江铃牌轻型货车为申请人已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利平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耀武审 判 员  陈关林人民陪审员  何小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