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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童安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童安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负责人钟诚,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泽华,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童安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湖北省孝昌县沙53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诉被告童安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