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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070-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德北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的财产在45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某、杭州××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45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星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