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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彭勃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彭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方某某。法定代理人刘锦。被告彭勃。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彭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彭勃借原告父亲方武人民币10000元,一直未付,方武于2011年1月15日因车祸身亡。后原告之母向被告催要,被告归还2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自己向原告之父出具借据属实,但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为朱逢,故应由朱逢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被告彭勃向原告之父方武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期限为2009年4月6日,后一直未付。2011年方武因车祸身亡,该款后经原告亲属催要,被告方归还借款2000元,对剩余欠款一直未付。2011年4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供借条一份相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之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该借条内容系朱逢书写,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当庭申请朱逢出庭作证,朱逢到庭证明2009年3月被告彭勃借原告之父方武10000元,出具欠条,并扣除1500元利息。后彭勃将该款交给自己使用但方武并不知情,在借款发生3个月后方武才知道自己系实际用款人,并承诺已归还的4500元利息计入本金。朱逢称自己愿意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方对朱逢证言表示并不知情不予认可,坚持认为应由被告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之母刘锦、方武之父方根社、方武之母陈春玲均表示该借款由方武之女即本案原告方某某继承。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之父方武与彭勃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借条相佐证,被告亦予以认可,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在原告之父方武死亡后,方武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该债权由本案原告继承,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辩称该款实际使用人为朱逢应由朱逢还款,主张借贷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更,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在借款发生后,被告已归还原告2000元,原告现主张被告归还8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