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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钟梁根与黄建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钟梁根;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梁根。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伟。委托代理人:季洁,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梁根为与被上诉人黄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崧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梁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梁根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梁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钟梁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