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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执行周至县棉麻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周至县棉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周至县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姚某某申请执行周至县棉麻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至县棉麻公司已与申请人姚某某达成和解以50000元了结此案,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周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