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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吴连起与逯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连起;逯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吴连起,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逯朋,男,1992年6月9日出生,住三河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光明东道51号。负责人张延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顺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起与被告逯朋、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连起因尚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连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吴连起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