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刘安良、利辛县亿邦出租车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刘安良,利辛县亿邦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阿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王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良,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亿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朱林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与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杨明、刘安良、利辛县亿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出租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鸿图公司、杨明主张的青苗树木款200元,刘安良、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持有异议,不予认可。鸿图公司、杨明车辆损失中的2000元及已支付刘安良的医疗费2300元均应在交强险内予以赔付,其余损失5865元(车辆损失5265元及拖车费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3:7的责任比例划分后,再扣除不计免赔率5%,由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承担1671.53元、刘安良负担87.97元及停车费36元(120元×30%),亿邦出租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损失4300元;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损失1671.53元;三、刘安良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损失123.97元,利辛县亿邦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负担19元,刘安良负担30元。宣判后,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错列其公司的名称;刘安良是其公司被保险车辆皖S190**号车上人员,其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安良2300元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16时30分,杨明驾驶鸿图公司所有的皖K029**号中型客车沿阜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伍明至店集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刘安良驾驶其本人所有挂靠亿邦出租公司的皖S190**号轿车相撞,造成刘安良、杨亚婆、秦加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交警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09】第10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安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鸿图公司、杨明向阜阳市交警六大队交付押金10000元。2009年3月2日,刘安良的妻子贺小兰从押金10000元中支取2300元作为医疗费。2010年,刘安良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安良的损失经(2010)泉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刘安良31299.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016元);秦加贵、杨亚婆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经(2010)利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杨明支付秦加贵、杨亚婆1437元。2011年1月13日,鸿图公司、杨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刘安良、亿邦出租公司赔偿其已支付刘安良的医疗费2300元;已支付秦加贵、杨亚婆的1437元;车辆损失7265元;拖车费600元;停车费120元;青苗树木款200元,以上损失合计11922元。另查明:刘安良所有的皖S190**号轿车在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杨明驾驶鸿图公司所有的皖K029**号中型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皖K029**号中型客车经安徽天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第1005010号公估报告评估损失为7265元。事故发生后,杨明支付拖车费600元、停车费120元。本院认为:杨明驾驶皖K029**号中型客车与刘安良驾驶的皖S190**号轿车相撞,造成刘安良及其车上人员秦加贵、杨亚婆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安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上述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刘安良的车辆损失2000元应由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损失5865元(车辆损失5265元及拖车费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3:7的责任比例划分后,再扣除不计免赔率5%,由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赔偿1671.53元,刘安良赔偿87.97元及停车费36元(120元×30%),亿邦出租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秦加贵、杨亚婆的损失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调解杨明支付秦加贵、杨亚婆1437元。刘安良另案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明驾驶皖K029**号中型客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已赔偿刘安良包括医疗费3016元在内合计损失31299.1元,3016元医疗费中有鸿图公司、杨明先行垫付的2300元。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已将2300元医疗费支付给刘安良,故刘安良应将2300元返还杨明。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上诉称:刘安良是其公司被保险车辆皖S190**号车上人员,其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安良230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太平财险亳州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错列其公司的名称。经审查,原审法院已作出裁定纠正了(2011)泉民一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故其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损失1671.53元;刘安良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损失123.97元,利辛县亿邦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损失4300元;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车辆损失2000元;四、刘安良返还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垫付的医疗费2300元。上述一、三、四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合计147元。由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杨明负担19元,刘安良负担1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继华代理审判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汝 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