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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维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维科,何秀云,金瑞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维科,男委托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秀云,女委托代理人:韩琨,男,汉族原审被告:金瑞贤,男上诉人范维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维科以与何秀云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维科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维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范维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徐 云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