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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苟某。被告张某。原告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苟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