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苟某。被告张某。原告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苟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