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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2008年9月12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9日被抓获,同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某,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以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本市雁塔区鱼化街美邦商城门口附近时,因三轮车堵路挪车一事,和被害人牛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王某某将牛某打伤,致牛某闭合性腹部损伤,肠挫伤伴穿孔,腹腔脓肿;左睾丸挫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牛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属七级。另查明,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31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144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4792元、残疾赔偿金328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4498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253.3元,共计121540.4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立案决定书;5、刑事判决书;6、情况说明;7、辨认笔录及照片;8、被害人牛某的陈述;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0、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11、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费收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为农村户口,故对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应以2010年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农民收入、支出等标准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要求赔偿其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0293元、护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与实际发生数额不符,故应按照现有证据予以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要求赔偿其出诊费4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该出诊费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锁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经济损失121540.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