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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贾旭东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贾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贾旭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贾旭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旭东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位于秦都区建设路小区22号楼3单元4层中户房屋一套、大立柜一个、海信冰箱一台、奥柯玛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防护栏三个。并承担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