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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付雪山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