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付雪山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