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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817号原告任某某,男,农民。被告周某某,女,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涛 来源:百度“”